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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设计模型2

发布日期:2023-10-16 14:36:22 浏览次数:

公共建筑设计模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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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被确定为城市配套服务性公共建筑(特别是居住区配套性公共建筑)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其土地利用性质和建筑用途。


二是房地产市场上推出的各类用地,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明确混建分项内容、比例等详细规划指标。


今后,除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明确认定为重要区域并具有景观要求或特殊用途(社会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外,允许建设可分售的公共建筑,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认证和管理: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性质和建筑用途,对公共建筑提出规划指标、消防设施、停车位配置、日照间距、卫生防疫等要求,并按照公共建筑标准进行审批;


(二)公共建设项目的名称不得带有公寓、园林、花园等居住性质。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在审批名称时,应当严格规范措辞,避免误导消费者;


(3)单元式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应与住宅工程的设计有明显区别,设置内不得设置带管道燃气的厨房和悬臂式阳台;


(四)公共建筑的产权不得作为办理户口、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五)上述项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公共建筑项目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允许单独出售的公共建筑(公寓、办公楼),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具有独立或公开的准入渠道,公开市场面积不大于分割销售面积的30%;


(2)出厂后,管理使用的各类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定价计量条件;


(三)整个项目的公共设施及配套用房等内容,均需要明确产权、使用和经营性质;


(四)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配套设施和其他服务;


(5)物业管理按相关政策执行。


5. 本意见发布前已批准建设的公寓酒店、公寓办公类项目(含单体公寓),要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符合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逐一研究处理。